文学五一

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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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y是烈性炸。药!他们想做什么?”林兴怀惊道,“仓库在什么地方?现场是否还有雷。管?”
    “仓库具体地址我不知道,不过大概知道怎么走,如果有详细的地图,应该可以圈出来。不过那地方很空旷,百十米开外就会进入对方的视线。”句洵想了想,继续说道,“我觉得去仓库不是好办法,仓库必定不在卜子明名下,攻进去怕是只会出现上次的情况。而且,最主要的是有人在暗自帮卜子明,如果不找出此人,卜子明怕是会逃脱法网。”
    林兴怀皱起了眉:“你是说,我们这里有内鬼?”
    内鬼?句洵之前完全没有朝这个方向想过,确实如果是内部的人,销毁一环两环的证据,是轻而易举的事。不对,历史改变是因为出现了重生者,如果是被动影响到了卜子明的案子,那就无内鬼一说。如果是主动的,身为执法人员,他们本身没有利益纠葛,又怎么会无缘无故去帮助一个坏人?
    “不,没有内鬼。”句洵说道,“是与卜子明联系紧密的人,这人接触不到案件。你着重调查一下卜子明的关系网,我会密切关注他们的行动,一有动静我就通知你。”
    “那我之后怎么联系你?”
    怎么联系?所以这才是现在最不方便的地方,实时通讯不发达,网络也不便利,句洵想了想说:“三天后的这个时间,我来找你。”
    天气渐渐热了起来,出了刑警队的句洵,被炽热的阳光照射得有些焦躁,心里很是不安。他到现在也没查出个什么,纵然说帮助林兴怀,但他提供的那些警队迟早会查出来,他只不过将这个时间提前了。
    于是句洵还是决定紧跟着卜子明,哪怕不能查出幕后之人,也要想办法多收集一些证据收。
    句洵几乎整天都跟着卜子明,不过有时也因一些客观原因没法跟上。在家的卜子明和外面活动的卜子明,完全就是两种状态。若不是见了卜子明杀人不眨眼的样子,句洵甚至都会认为那是一个温和爱家的普通人。
    在这期间,句洵又与林兴怀碰过一次面。林兴怀告诉了他一些有用信息,卜子明是个多疑的人,这么些年身边只有四个重用的手下。其中三个就是句洵见过的,那次都在仓库出现过。
    那个司机兼任保镖,一直跟着卜子明。而那个眼神阴鸷的人,主要为卜子明做些不见光的事。而那个长相斯文的,为卜子明出谋划策。还有一个,就是那个在港城的水猴子,卜子明一直培养他成为二把手。
    这几人,句洵首先怀疑的就是那个作为智囊团存在的人,于是句洵开始转而跟踪他。但不到一天的时间,句洵就将他排除在外了。这人与那个长相阴鸷的人是一起行动,俩人在一起的时候没什么特别,但私下里这位“师爷”却自视清高,甚至想要排除异己做二把手。
    句洵继续把注意力放在卜子明身上,他自己也在暗自纳闷,这么多天,卜子明除了他见过的那些人,就没见卜子明再与其他人联系。那么到底是谁,要帮卜子明脱罪?
    跟着卜子明进了他家,句洵觉得自己现在每天跑来跑去,都能将肌肉练起来。看着这一家三口和和睦睦吃着晚餐,句洵就想,为什么世上总有人作恶?如此幸福美好的家庭,还有什么不满足的?
    饭后,卜学博对着卜子明说道:“爸爸,我想和你谈谈。”
    句洵跟着他们父子俩进了书房。
    卜子明开口道:“学博,你只有一年就毕业了吧,怎么,是想跟我谈之后工作的事?”
    “不是。”卜学博立即回答,他像是在纠结什么,接着迟疑地说,“爸,你收手吧,我们直接去港城,你别管你那些生意了。”
    卜子明点了根烟,笑道:“你还小,不懂,生意怎么可能说丢就丢?没了生意,我拿什么养活你和你妈。”
    卜学博有些激动:“我是不懂,但我知道你那些生意都是非法的,甚至沾了人命!”
    卜子明一巴掌拍在卓子上,怒道:“你怎么知道这些,谁告诉你的?!”
    “没有谁告诉我,我就是知道。”卜学博神色哀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爸,你要进了局子,我们这个家就不完整了。”
    “你老子我混了这么多年,从来没怕过什么。你别管这些,下周你和你妈先去港城,我这边处理好事情,就会过去。”卜子明拍了拍卜学博的肩,“你不用担心,我会让你和你妈过上好日子的。”
    “爸,我之前做了个梦,梦见你在花城港口被抓了,警。察当场缴获了你们运输的很多非法物品。”卜学博紧盯着自己父亲,“这次,你别做了行吗?”
    句洵一惊,卜学博是重生的!这确实说的通,哪怕卜子明十恶不赦,在卜学博心中这依旧是个好父亲,他自然希望自己的父亲免于牢狱之灾。而且卜学博大学就是学的法律,哪怕卜子明被捕,他也会想方设法减免卜子明的罪行。
    他早该想到的,那些众多的法律书籍,还有放在枕头底下的《刑法通则》,应该是卜学博早就在作准备了。句洵之前只看到了表面,他只以为是这人爱学习。
    句洵跟着卜学博来到他的卧室,见他默默翻起了《刑法通则》,自言自语道:“预想到的结果,只希望听了我的话,父亲能警醒点,之后只能交给我了。”
    卜学博冷笑着摸着书页,句洵看到那一页的某一处,被笔划了好几道,标记十分明显,上面写着:“办理死刑案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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