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五一

第431章
章节错误/点此举报

小贴士:页面上方临时书架会自动保存您本电脑上的阅读记录,无需注册
    “小秦,你跟我说实话,你刚才不会是为了安慰这个小姑娘才这么说的吧?”
    张清源最先忍不住,开口问道。
    宋天成和李卫国也看着秦牧,显然都觉得秦牧是为了安慰这个伴娘。
    秦牧看了眼张清源等人。
    刚要回答。
    就看到新郎的父亲和四个人的家属商量之后,走进了院子里。
    正巧听到了众人的谈话。
    冷哼道:“怎么可能不坐牢?这人是谁?他一个愣头青,能懂什么?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
    说这话的时候,他随意看了眼秦牧。
    对秦牧刚才不坐牢的言论……
    表示一个字都不信。
    说着。
    他又忍不住叹了口气,满脸愁容:“这下完了,好端端的一个红事,突然变成了白事。”
    “刚才我去问了下他们的家属,他们说要么坐牢,要么偿命……”
    刚才他去了趟前院。
    四人的家属一直堵在门口。
    看到他,差点把特给揍了一顿。
    他说尽了好话,对方也不肯私了。
    “爸,这个……是秦叔公,你也得叫叔。”
    陈子石闻言。
    咽了咽口水,指着秦牧介绍道。
    “叔……公?”
    这个中年人瞪大了眼睛,打量了一遍秦牧。
    露出了不可思议的表情。
    这辈分……
    突然间似乎乱了个套。
    “咳咳,是这样的,这个案子……比较特殊,可能涉及了正当防卫。”
    秦牧扫了眼陈子石的父亲,并未和他太过计较。
    而是开始解释道:“这个伴娘虽然杀了人,还导致了三个人受伤,但情况特殊,如果可以判定为正当防卫的话,就不用坐牢。”
    随后。
    他重点讲述了一下正当防卫的定义。
    《刑法》第二十条特别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只要是反抗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真的假的?”
    陈子石的父亲听完,忍不住质疑了一句。
    “这个我听过,好像是这样,但……都把人杀死了,也能算是正当防卫吗?”
    彭松月苦笑了一声。
    正当防卫,很多人都听过。
    她也听过。
    但这种事件……
    怎么听起来都不像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很少听说有人正当防卫,把人给打死了。
    而且。
    他们这个事情,说起来属于婚闹,对方的行为算不算不法侵害还得两说。
    “这当然算不法侵害。”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认真说道:“不管属不属于婚闹,但公然广众之下,撕碎衣服,上下其手,这种行为必然构成了违法犯罪。”
    这个罪……
    严格来说,是在违背了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对女性进行了人身剥削和侵害。
    属于猥亵妇女罪。
    更别说是在公众场合,聚众猥亵了。
    “所以,现在的主要问题,还是这个案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秦牧看了眼四周的其他伴娘,接着开口。
    这几个伴娘的衣服都裂开了不少。
    春光外露。
    都借了件外套穿着。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比较苛刻,有五个。”
    “一是要求不法侵害确实存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人证物证都在,撕烂的衣服也是证据。”
    “二,则是施行正当防卫的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这一点最为苛刻。
    对方如果停止了不法侵害,有中止行为,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比如说……
    遇到暴力抢劫的时候,对方看到自己手上有刀,幡然醒悟。
    决定不抢了。
    自己即便有刀,也不能在这个时候对对方动手。
    这个时候强弱实力悬殊……
    造成的反杀,则不能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一百七十九章 你们这是包庇罪懂不懂?!
    若是己方在未曾受到伤害之前……
    对对方动手,导致对方重伤或者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属于预先防卫。
    在法律上,预先防卫是指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归类于防卫过当。
    比如说。
    张三在马路上看到一个人手持着水果刀,朝着自己走来。
    向来奉行先下手为强的原则的张三果断出手。
    掏出了手枪,一枪干掉了这个人。
    且不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提前防卫,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
    此外。
    还有假想防卫。
    法律上,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并规定,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温馨提示:按 回车[Enter]键 返回书目,按 ←键 返回上一页,按 →键 进入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