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五一

第118章
章节错误/点此举报

小贴士:页面上方临时书架会自动保存您本电脑上的阅读记录,无需注册
    了解完案情后。
    沈岛挥了挥手,示意身后的民警打包好“证据”。
    便准备回派出所。
    “等等沈队,这案子还没完呢。”
    秦牧见状。
    连忙喊住了他,接着说道:“刚刚只说了第一个案子,我还有几个案子要报呢。”
    沈岛嘴角抽了抽。
    看着秦牧,颇有些无语:“还有……几个?”
    这起外卖案……
    放在别人身上,一般都是骂骂咧咧几句,绝对不会报警。
    而秦牧直接报警对方投毒,已经够离谱了。
    没想到……
    后面还牵扯出了几个案子!
    “是的,一个是教唆罪,这个外卖小哥的投毒行为,其实是网上的网友教唆的。”
    秦牧点了点头。
    连忙取出了手机,翻开了之前的那条视频。
    点开了评论区。
    将上面几个网友“出谋划策”的评论展示给沈岛看。
    每一个评论都是自诩自己是正义的一方,表示要教导外卖小哥如何给他一个终身难忘的教训。
    从吐口水……
    直接教导外卖小哥吐痰。
    沈岛看完整个评论区,也不由沉默了几秒钟。
    数千条评论,全部偏向了外卖小哥。
    全员指责秦牧。
    说秦牧冷血无情、没有人性。
    他们手上虽然没刀。
    但却用文字,在网络上不断对秦牧抨击,进行语言暴力。
    杀人不见血。
    第八十九章 你们派出所管饭吗?
    这要是换一个心理承受能力弱的人……
    被骂自闭还是好的。
    说不定还会做出什么轻生的傻事。
    只不过……
    沈岛抬起头,看了眼云淡风轻的秦牧。
    嘴角微微抽搐。
    他忽然间替这群喷秦牧的人可怜了起来。
    “我详细了解了一下,这个骑手的行为,主要就是这八个人教唆的。”
    秦牧指着评论区的这一层楼,接着说道:“按照刑法,他们属于共同教唆犯,和犯罪者同罪,也属于投毒罪。”
    在刑法上。
    其实并没有教唆罪这个概念,每个教唆罪……
    最终都将落在实处,也就是犯罪者执行的是什么罪名,教唆者同罪。
    并处相同的刑罚。
    而在这一层楼里。
    这八个人尤其活跃,自诩替天行道,给骑手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若是当事人没做什么,他们并不会构成犯罪。
    但若是当事人在他们的怂恿、教唆下施行了犯罪行为,他们都将和当事人同罪!
    对于这些人。
    有一个算一个,他都不打算放过。
    “还有第三个案子,这个评论区里,点赞多的人……我打算起诉他们侮辱罪、诽谤罪。”
    随后。
    秦牧又扫荡了一遍评论区,将其中点赞超过了五百的全部罗列出来。
    洋洋洒洒。
    一共二十一条评论,也就是二十一个账号。
    沈岛看到秦牧的动作。
    脸上不由浮现了几条黑线,忍不住说道:“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你直接去法院起诉就行,我们不负责这个。”
    这属于亲告罪。
    不告不理的那种。
    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的话,他们公安机关是不会插手的。
    起诉后也是检察院的事。
    而前面两个案子,则属于公诉案件。
    投毒罪和教唆罪一旦确立,他们将要对嫌疑人进行抓捕,进行拘押,发起公诉。
    不过……
    因为这三起案子属于同一事件,法院在审判的时候,会进行统一审理。
    “这个我知道,这不是法院这两天不上班嘛,我先给你们罗列一下。”
    秦牧点了点头。
    一副我替你们着想的样子,接着说道:“你们也用得上这些,等会儿我跟你们去做个笔录,好对整起案情有个充分的了解。”
    说着。
    他花了十分钟,将这二十一个账号的资料整理好,交给了沈岛。
    动作娴熟,轻车熟路。
    对这些笔录、证据收集、案情梳理等环节,他早已无比熟练。
    虽然这件事不归派出所管。
    但案件涉及了这些诽谤罪的人,沈岛到时候还要写案情结案报告,都需要用上。
    而沈岛伸出手。
    被动的接过了资料。
    总感觉哪里有点不对劲。
    看着秦牧如此“善解人意”的样子,他突然有种秦牧是他们内部人员的错觉。
    “走啊,你们不回派出所吗?”
    在他愣神的时候。
    秦牧已经站在了门口,主动催促了一句。
    沈岛:“……”
    乘坐警车前往派出所的路上。
    秦牧还忍不住问了一句:“对了现在都中午了,你们管饭的吧?”
    ……
    一个小时后。
    做完了笔录之后,秦牧在派出所蹭了个饭。
    便回到了家中。
    先是花了点时间,将起诉书写好,准备周一的时候上交法院。
    和派出所不一样,法院实行的是周末双休制。
    除非重大案情,周末的时候法院是不开门办理案件的。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温馨提示:按 回车[Enter]键 返回书目,按 ←键 返回上一页,按 →键 进入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