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五一

律师本色 第1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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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九点整,法院大门打开,门外众人陆续走了进去。
    法庭内,审判员正在宣读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方轶扫了一眼旁听席,好家伙坐的满满登登的,孙主任与赵忠诚和李明博媳妇就坐在第一排。
    ……
    “下面由上诉人李明博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是一位四十来岁,留着齐耳短发的女人,她两边的审判员是两位男法官,均是一脸的严肃。
    “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误,使用的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我虽然让李右朋看过案卷复印材料,但是并没有让他复印案卷。
    二、李右朋复印的卷宗材料上既没有标明秘密等级,也没有标注属于国家秘密。在我复印案卷后,没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告知我复印的案卷属于国家秘密。
    三、关于我所复印的刑事案卷属机国家秘密的鉴定结论于法无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我是一名普通律师,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一审法院认定我是公务人员是错误的……”
    李明博是做律师的,之前又与方轶沟通过辩护方案,所以他在开庭前将自己能想到的辩护内容,不管有理无理都写了下来,打算来个乱拳打死老师傅,只要是有一拳打到要害,自己就能解脱,这是他此时的真实想法。
    “下面由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李明博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上诉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一、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诉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普通律师,根本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国家公务人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上诉人复印的案卷材料上未标注任何保密字样,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向上诉人告知复印的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更未让上诉人签署任何保密文件。
    上诉人复印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时,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此时的案卷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取决于案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上诉人办理的是一件普通的贪污案,而且是公开审理,根本不涉及国家秘密,所以上述人复印的案卷不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辩护人认为,保密机关出具的关于卷宗材料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鉴定意见,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本案证据不足。
    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李明博,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按部就班的走着程序。
    “有异议,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和事实均不认可……”李明博道。
    都这时候了,他肯定不能认,认了自己就得进大牢,律师证也得被吊销,职业生涯就此终止。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方轶对面公诉人席上坐着的两位男检察员皱了皱眉头,从接手案件起,他们就一直在向一审那两位检察员的祖宗八代问好。
    玩呢!律师能是公务人员吗?你给发工资啊!这逻辑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怎么一点常识都没有啊!喝多了吧!
    既然接了这案子,程序该走还得继续往下走,为首的男检察员只能捡他有理的说:“上诉人李明博,去法院阅卷是你自己去的吗?”
    “是,我自己去的。”李明博道。
    “但是根据调取的法院立案庭监控录像,你不是一个人去的,还有两个人跟你一起进的立案庭大门。”男检察员道。
    “是,当时李右朋和李勇跟我一起进的立案庭,但是借案卷进行复印时他们不在场。他们一直在立案庭等着。”李明博道。
    “出了法院后,李文贪污案的案卷还有谁看过,你有没有允许别人看过?”男检察员问道。
    “李右朋向我借阅过,但是次日一早就还给我了。”李明博道。
    “你知道李右朋再次复印了案卷吗?”男检察员问道。
    “不知道。”李明博道。
    “后来你去调查取证,是谁跟你一起去的?”男检察员问道。
    “是我们律所的一名实习律师跟我一起去的。”李明博道。
    “你们是怎么找到李文贪污案的证人的。”男检察员问道。
    “是李右朋带我们去的。因为我们对当地不熟,所以需要人带路。”李明博道。
    “你们一路过去找证人调查取证,是否顺利?”男检察员继续问道。
    “还算顺利。当事人很配合。”李明博道。
    其实当时李明博见李右朋找起证人来,轻车熟路一般,特别是有一个证人住在村里,李右朋直接开车过去就停在了人家门口,他心里怀疑过李右朋曾经去找过证人。但是证人都是他父亲李文的同事,李明博又觉得可能是此前李右朋认识他们,到家里串过门,所以便没太在意。
    “案涉证人出具了与之前不一样的证言和证据,你有没有怀疑过真实性?”男检察员问道。
    “当时现场只有我、我们所的实习律师和证人三个人,我提问,实习律师做记录,然后让证人出具的手写证言,我不认为有什么问题。”李明博道。
    他还真怀疑过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所说与案卷中的证言正好相反,而且说的非常溜,像是背过的一般,但是证言又确实是证人亲笔书写的,签字、按手印一样不少,李明博便没多问。
    “李右朋有没有跟你聊过关于证人作证的事?”男检察员问道。
    “没有,他从来没跟我提过,我也没跟他说过。”李明博道。
    方轶知道检察员这么问的缘由,李明博也知道,这是一个坑,检察员问来问去其实就是想问,是不是你李明博指使李右朋找证人篡改的证词,如果是,那就可以靠上妨害作证罪,即便本案的罪名不能坐实,也可以另行起诉,指控李明博妨害证人作证。
    李右朋被抓捕后把私下复印案卷,并找证人提供虚假证据、证言的事全都拢在了自己身上,没把李勇和李明博牵扯进去,只提到李明博曾把案卷借给自己观看。
    而且几个证人也向公安机关陈述,当时找自己篡改证言的只有李右朋一个人,没见过其他人。
    检察员想从李明博身上找到突破口,所以才有此一问,但是现在看来,妨碍作证的事李明博确实不知。
    ……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道。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李明博还是那套词,只不过说的更细,更广。作为律师,李明博肯定比一般的被告人更能说,这也正常。
    “上诉人李明博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明博作为李文贪污案的辩护律师,让被告人亲属查阅其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理由如下: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而本案中上诉人李明博让李文的亲属查阅的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上诉人李明博系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检察部门保密规定所约束的本系统的国家秘密的知悉人员。
    而且法院系统的保密规定也没有将案件证据材料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上诉人自然没有将案件证据材料作为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李明博认定为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错误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为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由于检察院和法院系统的保密规定本身都是秘密文件,上诉人李明博对这些文件及其内容根本不可能知道。
    根据国家保密法及检察机关的相关保密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对不宜直接标明的诉讼文件,应告知相关人员,并做登记记录。
    而本案的上诉人李明博在法院复制的李文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既没有标明密级和保密期,也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告知李明博应履行保密义务,并作相关登记。
    因此,本案上诉人李明博主观上根本不可能知悉在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为国家秘密,李明博不具备犯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李明博让李文(贪污案被告人)的亲属查阅其在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明博无罪。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停下手中的笔,抬头看向公诉人席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人李明博将其从法院复制的刑事案卷材料私下给被告人李文的儿子李右朋查看,导致李右朋找到案涉证人,劝说篡改证据,给案件的审理造成障碍,导致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的观点如下:
    根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规定为‘庭审前’。
    《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理审查批捕、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李明博在复印案卷材料时,李文贪污案尚未开庭审理,属于庭审前,而且李明博复印的案卷材料中包括补充侦查的材料,因此,案卷材料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上诉人李明博虽然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但是知悉并泄露了国家秘密,仍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完毕!”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不适用于律师。
    《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等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旨在使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各项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该规定适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检察机关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
    将“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主要是为保障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约束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检察机关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其目的是为了禁止相关人员泄漏案卷材料,徇私枉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零一二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二零一八年修正后,上述条款由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并不适用于辩护律师。
    第二,案卷移送至法院后,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犯罪事实材料,并外泄的,不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
    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案件的案卷资料被移送至法院后,案卷中的犯罪事实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取决于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属于涉密案件。如果案件涉密或者案件中的有涉密文件,涉及的涉密材料应该标明密级和保密期,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法院系统的现行有效的保密规定。
    上诉人李明博办理的李文贪污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贪污案件,并未涉及国家秘密,法院也未告知上诉人李明博李文贪污案中有涉密文件,而且上诉人李明博复印的案卷材料也未标注保密字样及密级。
    另外,经辩护人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系统的现行保密规定,并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中涉及的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在内,规定为国家秘密。
    有鉴于此,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开庭前,上诉人李明博作为李文贪污案的辩护律师,将其依法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中的“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给予被告人李文亲属观看的行为,不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
    如果上诉人李明博利用知悉的案卷材料信息,引诱有关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则会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但是上诉人并不存在上述行为,因此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方轶说完,感觉嗓子有些发干,停下后咽了口唾沫。
    之所以提到妨害作证罪主要是之前检察员有往这边引的意思,方轶怕对方揪着不放,干脆在本案中一并说了,打消检察员另行起诉的念头。
    “第三,犯罪事实材料移送到法院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虽将犯罪事实材料(比如‘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的保密期限设置为‘庭审前’,但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
    《刑事诉讼法》(一九九六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所谓‘犯罪事实的材料’主要是指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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