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五一

35、钱吐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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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钱吐多了?
    中国日报供本报特稿:据英国《每日邮报》网站5月19日报道,近日,英国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在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银行方面称他们可以不用归还多余的钱。
    这一消息一出,似乎再一次刺痛了国民的神经,消息刊出,短短几个小时内,跟帖评论的多达十几万,而且现在仍然以数以万计的速度激增。评论中多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万恶的资本主义竟有这事?不敢相信,但却是事实!是别用心也好,是无心插柳也好!无论银行出于什么目的。银行承认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此做法的确给咱们上了一课。
    在此不得不提提咱们中国的一案例,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那这种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此案中,英国警方表示如果顾客在取现时已经发现atm机发生故障并且继续取钱的话,那么银行方面可能会以欺诈罪追究顾客责任。对英国的法律不是很熟习,看来他们的刑法上有欺诈罪,但中国的刑法里却只有诈骗罪,并没有欺诈罪,而欺诈在中国民法通则里有,它是民事违法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民事欺诈,顶多就是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并不涉及刑事处罚。同样一种行为,咱们中国却仍然按照刑法非要找一个罪名不可。像许庭案,一审定的是盗窃,且适用重型,无期徒刑。一审后引起广大民众的热议,大多认为处罚过重。不就是从atm机里取了十几次钱,atm机出现故障,多吐钱出来。取钱吐多这个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危害,都达不能到罪大恶极的程度。二审,似乎法院很注重民意,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最后许庭服法受刑。事情才算完结。
    这一行为按照中国刑法推论,第一次取钱,atm机吐出多余的钱,取钱人一看,多了,再取,又多吐了,这个行为算什么呢?第一次,占有多吐的钱算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钱,却占有了。之后的几次,仍然多次取钱,占有多吐的钱算盗窃,构成盗窃罪。且是盗窃的金融机构(atm机是银行的一部分),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按量中国刑法,盗窃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许庭案一审判决无期,是有理据的。但二审却推翻了一审量刑,改判五年,却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依据,却是过多的考虑了“情”的因素。但是这一做法,现在看来,并不能算合情又合法。似乎体现出中国的折中思想,判决无期,不能使民众满意,定为无罪,无法给银行交待,最后就找了一个五年,对双方都有一个交待。这样的判决,说严格了,不合情也不合法。
    其实这个行为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解释。那就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这样来讲,储户与银行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把钱存入银行,由银行来管理,保存。储户有权随时取钱,支配自己的钱。这就是一个合同关系。那么现在储户取钱,本想取自己的钱,但是atm机出错了。多吐出钱来,再取,再多吐,如此往复,取了不少钱,也吐了不少钱,从客观行为上来说,储户只是正常操作,而是atm机,出现了故障。atm机本应该吐一百,现在吐了双倍,那么多出的一份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因此,应该算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储户返还就可以了,完全没有犯罪。atm机出错,不能完全让储户来承担不利后果吧。“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许庭等人是违反了相关法律与道德。如果每一个人都能严格按照法律与道德去行事,也就不会出现这个案子,反过来又说,道德真得能达到神性的要求吗?
    拾金不昧,道不拾遗。恐怕难吧!
    英国的银行大胆承认错误,不追究取钱人责任,实在让人感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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